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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五十更~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百杰思诚(北京) 发布时间:2016/8/25 阅读:412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

财政专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的专门账户。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具体做法是:实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商业银行中开设收入户,并定期将收入户中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月末无余额。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不在商业银行中设收入户,直接缴入国库,再由国库转入财政专户。

在立法过程中,对社保基金应存入财政专户还是国库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现行财政专户管理模式有三个方面存在安全漏洞:一是中间环节多,信息不透明,基金容易被部门截留、挪用;二是财政专户开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市场经营主体,有可能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三是商业银行在支付环节没有义务和责任予以审核,为了拉存款,存在“寻租”的可能。因此,社保基金应当存入国库并由国库进行支付。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机制运行得较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征缴管理制度、支付操作流程、监督控制机制等,财政专户模式可以有效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从科学、合理、规范、效率角度看,将社保基金存入国库的理由较为充足,这应该是发展的趋势。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本法特授权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

1、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

投资运营必然存在市场风险,甚至亏损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基金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国家对社保基金能够投资运营以及如何投资运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起草个人账户其他部分的投资运营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和建立投资运营机制,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2、禁止性规定

1)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国家对于投资运营的资金、运营方式、运营主体、投资渠道和结构等都有严格要求,为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稳健渠道投资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投资运营。

2)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社保基金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能与财政资金混同。政府预算中有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各级政府不得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3)不得用于兴建办公场所和支付经办机构运营费用

办公场所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其资金来源应当是财政专项资金。经办社会保险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等,为了保证基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也体现政府办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我国多个文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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