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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四十九更~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百杰思诚(北京) 发布时间:2016/8/24 阅读:383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的规定。

1、设立预算的意义

国家预算是关于政府收支的基本计划,国家预算的编制和确定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有强制性特点,一经有关机关批准,必须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要求各地根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0年度社保基金预算。将社保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通过对社保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有利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行效益,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按统筹地区编制预算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体制,分别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由于各项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不一,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形成大大小小的基金,有的是县统筹,有的是地市统筹,有的是省内统筹,故社保基金的预算与财政预算层级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由统筹地区设立社保基金预算,在预算中明确统筹地区内各级政府的责任。社保基金预算由统筹地区设立,体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3、按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预算

各项社保基金按险种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分别编制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并分别有相应的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项目。编制收入预算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编制支出预算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保待遇人数变动、近期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的规定。

在预算中,主要涉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等环节及相应权限。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编制由具体实施收支计划的部门承担,主要是根据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拟订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草案审核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承担,主要是依法对各部门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查和汇总,统一编制出本级政府的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批准主要由各级人大负责,使预算草案成为正式预算。决算草案是对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的最终反映,一般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编制,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各险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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