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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第四十八更~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百杰思诚(北京) 发布时间:2016/8/23 阅读:396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的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

按照一个社会保险险种设立一个独立基金的原则,分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2、社保基金的财务规则

1)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各项社会保险在保险目的、覆盖人群、筹资模式、运行模式、支付项目等方面不尽相同,应彼此保持相对独立性,分别建立账户,分别设置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报表,原则上不允许各社保基金之间调剂使用。

2)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保基金关系到巨额资金,必须规范财务行为,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才能使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让人一目了然,更好的接受监督和检查,也能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3)专款专用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乃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社保基金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社保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除了有关国家规定的支持项目外,一律不得支出。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一定的投资运行外,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侵占。

3、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

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越高,基金的规模和调剂使用的范围就越大。社保基金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保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目前,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多数地方做到省级统筹外,其他四项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很多还处于县市一级,全国共有一万多个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背离了社会共济的社保基本原则。

提高统筹层次,可以整合机构,发挥整体优势,降低运行成本。但提高统筹层次不是要实行一个待遇标准,在一个省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之间的待遇标准可以有所差异。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存在客观障碍,最大的障碍来自财政分灶吃饭问题,一旦提高统筹层次,必然会上收基金收入,形成“富帮穷”,一些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会有抵触情绪。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的规定。

1、收支平衡

社保基金收入主要有:社会保险费缴纳、国家财政补助和基金收益。支出主要是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社保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管理成本由财政负担,不属于基金支出项目。为保证收支平衡目标的实现,应当通过预算手段,事先作出征缴计划、财政补助及其他资金来源计划,同时做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及其他法定支出计划,使收支情况一目了然。

1)收支平衡是指每项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而实现整个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2)收支平衡主要是对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社保基金提出的。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都实行现收现付制,当期收入用于当期支出,收支平衡是其应有之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需要做到收支平衡,而个人账户部分实行积累制度,不用于当期支付,而是储蓄式积累,待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给参保人本人,个人账户的收支并非同步发生的,而是参保人年轻时缴费与年老时享受待遇之间的收支平衡。

2、政府补贴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并强制缴费的制度,应当由国家信用来担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支付不足,出现支付缺口时,应当由财政予以补贴。财政兜底责任,应当主要由统筹地区政府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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